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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 /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(衡阳市领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)

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(衡阳市领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)

2025-04-09

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(衡阳市领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)

衡阳市领瑞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:(纳税人识别号: 91430400MA4RWL1U2W )

经我局 于 2021 年 3 月 31 日至 2021 年 7 月 27 日对你公司(地址: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衡茶路 3 号) 2018 年 01 月 01 日至 2021 年 02 月 24 日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,你 公司 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:

一、违法事实及证据

你公司 2020 年 12 月对外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5 份,发票代码 143001820660,号码 00439681 ~ 00439705,25 份金额 5915256.64 元,税额 768983.36 元,价税合计 6684240 元。

经查,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不实,未查询到开户银行。你公司未曾进行纳税申报,未曾缴纳税款,因走逃、失联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。根据以上情况,我局认定你公司涉嫌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。

证据 : 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的资料和检查人员作的现场笔录、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出具的说明、MAC地址信息

二、处罚决定

根据 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 587 号)第二十二条“……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、顺序、栏目,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,并加盖发票专用章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:(一)为他人、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(二)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;(三)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……”、第三十七条“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虚开发票的,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;虚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;虚开金额超过 1 万元的,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及《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< 湖南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> 的公告》(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6 年第 9 号)附件《湖南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基准》发票管理第 4 点“……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,按下列情形处罚: 1.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下的,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; 2.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,处 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罚款; 3. 虚开或非法代开金额 10 万元以上的,处 3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;…”,决定 对你公司虚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行为处 350000 元罚款。

限你 公司 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珠晖区税务局 缴纳入库。到期不缴纳罚款,我局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(一)项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。

如对本决定不服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 申请行政复议,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。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、又不履行的,我局有权采取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,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国家税务总局衡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

二O二五年四月九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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